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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中国公司的常见问题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23 9:54:58
  1. 问: 外资企业设立的形式有哪些?

    答: 可分为: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 。
    1. 问: 注册外资企业的公司名称需注意什么?
    2. 答: 注册外资企业的公司名称需注意以下各点:
    1. 公司名称不得与其它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公司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 不得与其它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 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 名称中如需使用「国家」、「中国」、「广东」、「国际」等字眼,需获相关部门批准
    • 名称中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1. 问: 外资企业出资期限有何规定?
    2. 答: 有以下两种方式:
    1. 章程中约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 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20%,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1. 问: 外资企业出资方式有几种?

      答: 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物业、厂房、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
    2. 问: 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权需不需要单独申请?
      答: 不需要,只须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便可以开展进出口业务。
    1. 问: 成立外资企业一般需经过哪些流程?
    2. 答: 须按下列次序申请成立外资企业(如涉及消防、卫生、环保等前置审批条件的,必须先办理此类证件):
    1. 当地外经贸部门批准
    • 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 公安局刻制公章
    •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开立银行账户
    • 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 财政登记证
    • 外汇登记证
    • 海关登记证
    • 办理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
    1. 问: 银行发出的「资信证明」需包括哪些内容?
    2. 答: 内容包括:
    1. 银行证明该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时间,并注明:开立以来,运营良好,往来业务正常,无不良记录
    • 银行证明该公司存款余额数必须等于或大于注册资本金
    • 银行证明该公司存款额有多少位数(必须等于注册资本金位数)
    • 银行资信证明如为外文,须提交翻译本,并需翻译公司盖章
    1. 问: 成立外资企业时,哪些文件需经公证?
    2. 答: 需经公证的数据包括:
    1. 外方投资企业的商业登记证
    • 若外方投资者为个人,需公证身份证或护照
    • 以上证明需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中国驻当地领使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证明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1. 问: 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可由谁来担任?

      答: 通常董事长可担任法人代表,也可以委任中国公民为法人代表。
    1. 问: 外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需提交什么资料?
    2. 答: 需提交下列资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董事会决议
    • 审批机关的批准书及复印件
    • 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则无需提交合同)
    • 各投资者的开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公司营业执照正、复印件
    1. 问: 外资企业在营运中可否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答: 可以,但需提供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等资料。
    1. 问: 注销外资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2. 答: 条件如下:
    1. 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责令关闭
    • 董事会决议解散
    • 企业成立清算组
    • 至少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三次
    • 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告需经董事会、股东、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1. 问: 成立外资企业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2. 答: 条件如下: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 营业场所在总公司办公场所以外
    •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
    • 设立外资企业分公司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 若外资独资公司的股东为一人,当设立分公司时,其总公司资本金需全部预备妥当
    1. 问: 已成立的外资企业能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答: 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无违法经营记录,便可以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再投资部份还可享有退税优惠。
    2. 问: 新成立的外资企业若经营范围同时包括生产和贸易,能否享受税务优惠?
      答: 若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享受该年度的免、减税待遇。
    3. 问: 于保税区成立的外资企业能否申请分销权?可否在区外设立分公司?
      答: 于保税区成立的外资企业可申请分销权,经批准后,该企业可自行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可将货物销售到保税区内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还可以在保税区外成立经营性分公司。
    4. 问: 于保税区成立的外资企业能否变更注册地址到区外经营?
      答: 于保税区成立的外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册地点变更申请,需对原经营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经原审批机关征求区外拟变更注册地址商务部门主管的意见,并获得同意后,企业便可迁出保税区。
    5. 问: 成立外资商贸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为多少?
      答: 批发与零售行业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零售行业最低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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