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基本表现形式 上述规定也可以对正确理解公司异地设点不经营的情形提供帮助。 公司以两种名义异地设点经营的本质相同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通常会以两种名义进行,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本质相同。 1.以公司的名义。 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异地设点经营,是指为开展异地经营活动而异地设点,异地所设点属于公司的另一个经营场所。有人据此认为,如果公司异地所设点不进行独立核算,且以公司的名义承揽、经营业务,那么可以认为公司异地所设点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2.以公司异地所设点的名义。 国家工商局在有关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中指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对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关注点基本一致——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如果公司通过异地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便具有合法性。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授予公司自主(根据经营情况)设立分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分公司有两个要件,即在公司住所以外和从事经营活动。 如何理解“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实际上是在公司住所之外另外设立了一个办事机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限制公司办事机构的数量,只规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办事机构应申办营业执照。 一些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并不进行工商登记,其原因之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无法取得前置许可。笔者认为,如果相关前置许可中有地域限制的,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如果相关前置许可中没有地域限制,应区分情况,对许可事项作出相应规定。其中,如果公司设立异地经营场所是直接经营行为,可以对其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这是因为公司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时,不可能投入与公司住所同样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就容易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甚至有侵害公司正当权益的嫌疑。比如,公司申请承装(维修、调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条件之一是“具有不少于16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对于这样一个条件,公司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时是难以达到的。对此,应当兼顾促进发展和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两个方面,在法律层面予以适当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