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公司变更 > 正文

我国企业兼并存在的问题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28 9:20:11

我国企业兼并存在的问题

并购历来是证券市场永恒的话题。在西方各国的经济生活中,企业之间系统规范的兼并和收购是较普遍进行的经济活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近几年来企业并购规模和数量越来越大,欧美占全球并购交易总额比重下降,亚太比重上升,其中中国市场的活跃令人不可小视。美国波士顿金融公司估计,中国公司的并购额在过去5年里,以每年70%的速度增长,成为亚洲第三大并购市场,在亚太区不断增长的合并交易数量及交易金额中居领先地位。“2004年,中国在亚洲国家(除日本外)的总并购额中的比例仅占20%,但是,2005年以及未来数年,中国将成为世界并购圈中的重要国家。”国际知名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全球并购业务部主管马克·夏弗在北京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表示。[1]

一、企业并购概述

公司并购指的是公司的兼并与收购(merger & acquisition简写为M&A或takeovers and merger简写为T&M)的总称。公司的兼并与收购常被连在一起使用,但二者实际并非同一概念,其各自的内涵、外延及其规范法律也大有不同。

公司兼并(merger of company)是指经由转移公司所有权的形式,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都转移为另一公司所有,作为结果,其资产与责任都予以转让的公司不需经过清算而不复存在,而接受该公司全部资产与责任的另一公司仍然完全以该另一公司名义继续运行,这在传统的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理论中被称为吸收合并。

公司收购(acquisition or takeover)则有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包括资产收购与股份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资产的行为。股份收购,是指收购者(可以是公司或者自然人)通过购买另一个公司(目标公司)的股份而达到以控制另一个公司为目的的行为。资产收购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而股份收购受《公司法》、《证券法》调整。而狭义的收购指股份收购,研究公司收购,主要是从《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角度出发,所以本文所指公司收购是指股份收购。股份收购指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或股份控制关系获得对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2]公司收购也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尽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股份转让的形式完成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但公司收购的典型形式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收购。

可见,公司兼并与收购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不可完全混淆、混用。当然,兼并与收购也经常在许多情况下被并用,例如英国反映收购与兼并规范的《伦敦守则》等,本文在总体上采用了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并购”一词,但在需要对之加以区分的时候,则具体分别使用“收购”与“兼并”的概念来加以论述。

公司收购通常被分为以下几类[3]:

1.根据目标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公司收购分为非上市公司收购和上市公司收购。

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对这两种收购都进行了规制,但我国立法只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规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重新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章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而没有规定非上市公司收购,所以我国对于非上市公司收购只能适用公司法中有关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或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2.根据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是否受到法律规范强制,公司收购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自由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指按法律的规定,当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可能操纵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并进而对其他股东权益造成影响时,收购者即负有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特定价格购买股东手中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强制性义务。

3.根据公司收购所采用的形式划分,公司收购分为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和其他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收购股权协议,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这种收购多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的情况下,尤其是目标公司存在控制股东时,收购者往往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协商,通过购买控股股东股权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某种方式,公开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一般来说,这种收购方式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

其他收购是指采取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收购,比如国有股权的行政划转、司法裁决、继承、赠予等方式。

4.根据目标公司经营者(董事会)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公司收购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

友好收购也称善意收购,指收购者首先征得了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使其与收购者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劝导本公司股东向收购者出售股份的公司收购。由于协议收购多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尤其是目标公司可能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因此,协议收购的目标公司一般为“所有者”控制公司,即股东掌握着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大部分协议收购会得到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合作。协议收购多为友好收购。

5.根据对目标公司股东支付方式,公司收购分为现金收购、证券收购、混合收购。

现金收购,指收购者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对价为现金的公司收购,现金支付方式的收购最为普遍;换股收购,指收购者以自己公司的或自己所控制的证券换取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目的的公司收购;混合收购,指收购者以现金、证券混合作为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对价的公司收购。

6.根据收购者与目标公司所属行业的关系,公司收购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和混合收购。此种分类主要是从经济学意义上进行的。

横向收购是指商业上的竞争对手间进行的收购,例如生产同类商品的公司或者是在同一市场领域出售相互竞争商品的公司之间进行收购,其结果是资本在同一生产、销售领域或部门集中,优势公司收购劣势公司组成横向托拉斯,扩大生产规模以达到新技术条件下的最佳经济规模,其目的在于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收购公司的垄断实力或形成规模效应。

纵向收购是指优势公司将与本公司生产紧密相关的前后顺序生产、营销过程的公司收过来,以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纵向收购一般发生在生产同一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两个公司之间,其结果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节约通用的设备、费用等,可以加强各环节的配合,利于协作化生产,可以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省运输、仓储、资源和能源等。

【本文网址:http://www.cstle.com.cn/gongsibiangeng/2721.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
推荐信息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