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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说明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28 9:20:47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不得自行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规定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人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时,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因合并或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中请变更登记;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或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成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组保情况的说明。服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时,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裁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后,还需变更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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