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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税收立法稳步推进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24 10:00:21

  我国过去10年税制改革,税收立法始终伴随其中。通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等税种的立法和修法,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级次逐渐提高,一套适应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

  10年中,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是税收立法中的最大亮点。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二为一。“两法”合并简化了税制,合理调整了税负,实现了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税基、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统一。

  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准备时间长达10余年,充分表明税改的复杂和艰辛。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所言,法律是利益妥协和平衡的产物,这句话在企业所得税的立法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种利益博弈,既来自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内部,也来自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这种博弈,直接促成了各部门职责和利益的再平衡和再分配。也正是在这种博弈和平衡之中,立法体现民意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

  10年中,个人所得税也通过修法实现了“小步快跑”式的改革。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4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通过修法,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经历了由每月800元到每月1600元、由每月1600元到每月2000元、再由每月2000元到每月3500元的“三级跳”。特别是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不仅将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每月3500元,同时调整了个税税率和税率级次,从而更好地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和居民收入水平。此次修法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负,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法授权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和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加以规定,国务院据此先后两次调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税修法反映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公众诉求的理解与关注,其影响是积极和深远的。

  10年中,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不仅有“立”和“修”,还有“废”。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至此,施行近50年的农业税条例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自2006年1月1日起,农业税这一有着2600年历史的古老税种被取消,中国城乡税制的最大差异也随之消除。

  10年中,税收立法并没有局限于收入高、影响面广的大税种,在小税种的立法方面也有所动作。这体现出税收立法由简至繁、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理念与原则。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车船税法,将原来由国务院制定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车船税法中最受公众关注的部分,是对占汽车总量7成以上的乘用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改变了过去按照载客人数征税的方式。同时,车船税法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作出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的规定。通过这种调整,车船税将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出国家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

  10年中,我国的税收立法在程序与形式上有所突破。2005年9月27日,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它的举行,意味着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改变多年来沿用的“闭门立法”方式,以“开门立法”的姿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201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网络征求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共征集到意见23万余条,创全国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量之最。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就车船税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近10万条。这两次征求到的公众意见,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了最终获得通过的税法中。

  纳税人积极参与税收立法,表现了对自身权益的关心和维护,证明只有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理念,才能真正体现税法作为兼顾国家税收和纳税人权利“利益协调之法”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也是10年来税收立法取得的重要成就。

  回顾10年来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仍有不少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税法层次不高、结构不协调、核心价值和价值取向不明晰等问题仍然存在。未来10年,在进一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同时,我国将继续推进和完善税收立法工作,增值税立法、个税修法和征管法修订等都将有可能被纳入下一个10年税收立法关注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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