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以下條款根據本屆議會上議院神職和非神職議員以及下議院的建議并由本屆議會規定與同意通過,以女王陛下之名義頒布: 1.第三方實施合同條款的權利。 (1)根據本法規定,非合同當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實施合同條款的權利,如果: (2)如果基于適當基礎之上的合同,其當事人沒有將合同條款擴展適用于第三方的意思,則以上第一款(b)項不予適用。 (3)第三方名稱必須在合同中明示加以界定,或確定其為某群體的一員,或表述出其為特定的種類,但在締約時其不必實際存在。 (4)本條規定并不授予第三方以實施合同條款的權利,但根據本合同其他相關條款規定授予第三方該權利的除外。 (5)為實踐其履行合同條款的權利,如果第三方在自己已經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情況下遭遇他方違約行為,則第三方享有對他自己來說是可行的救濟的權利(相應地,和有關損失、法院禁令、具體履行以及其他救濟相關的規則也將適用)。 (6)當某一合同條款排斥或限制與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實施合同條款有關事項的責任,該合同條款應做使其利用這種限制或排斥的解釋。 (7)在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可實施的合同條款時, “締約方”表示由第三方而非由其負責合同條款實施的一方合同當事人,且 2.合同的變更與撤消。 (1)根據本條的規定,第三方擁有第1條中實施合同條款的權利,根據協議,合同雙方不可撤消合同,或沒有經第三方同意而以消滅或改變給予該項權利的條件的方式變更之,如果 (2)前款第a項所述的“同意”是指: (3)第(1)款服從于合同的明示條款,在該明示條款中 (4)當根據第(1)款或第(3)款,需要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時,法庭或仲裁庭依據合同當事方的要求,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免除其同意: (5)法庭或仲裁庭依照合同當事方的要求,可以免除第(1)款第c項中所要求的同意,如果無法合理確定是否第三方實際上已信賴該條款的話。 (6)如果法庭或仲裁庭免除第三方同意的話,那么其可以提出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包括要求支付對第三方賠償的條件等。 (7)高等法院和縣法院均可行使第(4)款至第(6)款規定的授予法院的權限。 3.締約方享有的抗辯事由等。 (1)基于對以上第1條的信賴,在為了執行合同條款而由第三方提起的訴訟程序時,以下第(2)款至第(5)款應予適用。 (2)締約方應享有對下列事項的抗辯或免責事由: (3)締約方還對下列事項享有抗辯或免責事由,如果: (4)締約方還應享有: (5)第(2)款至第(4)款服從于本合同明示的關于締約方不享有抗辯、免責或反訴權事項的其他條款。 (6)當第三方出于對第1條的信賴而執行某一合同條款(包括,特別情況下的旨在排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在內)時,在針對締約方的訴訟程序開始時,(無論是否在特殊情況下與締約方相關),如果締約方已經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并且締約方在沒有行使抗辯或免責權利的情況下,締約方不得行使抗辯或免責權利。 4 . 受約人履行合同。 本法第1條不影響受約人實施合同條款的任何權利。 5 . 締約方免于承擔雙重責任的保護 在第1條中,當某合同條款由第三方來實施,且受約人從締約方處取得一定數目關于下列事項的賠償時: 那么,在任何第三方基于對該條款的信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中,法庭或仲裁庭在考慮到先前第三方已從受約方獲得的賠償數目情況下應將對第三方的補償減少到其認為適當的程度。 6 . 例外規定。 (1)第1條不授予第三方在支票、本票或其他可協商協議書情形下以任何權利。 (2)第1條未授予1985年公司法第14條的拘束公司及其成員間合同的情形下的第三方以任何權利。 (3)在以下情況當中,第1條未授予第三方任何權利以實施: (4)在第(3)款中: (5)第1條在以下情形中不授予第三方以任何權利 (6)在第(5)款中“海運貨物運輸合同”意味著合同貨物 (7)出于與第(6)款相同的目的起見, (8)在第(5)款中,“適當的國際運輸習慣”意味著 7.涉及第三方的補充規定。 (1)第1條不影響第三方在本法之外存在的或享有的任何權利或救濟。 (2)當過失包括違反合同條款的義務,且尋求履行該條款的是依信賴第1條而行為的第三方時,1977年不當合同條款法第2條第(2)款(過失責任除外的限制等)不應適用。 (3)在1980年訴訟時效法令第5條和第8條中,涉及單純合同之訴以及涉及特定事項之訴的,應分別包括基于對第1條信賴而涉及單純合同提起的訴訟,和基于對該條信賴而涉及特定事項提起的訴訟。 (4)除第1條第(5)款或第3條第(4)款或第(6)款外,第三方不應基于其他法令(或基于任何法令而制定的文件)的目的,而被視為合同的一方。 8.仲裁規定。 (1)當出現以下情況時: (2)當出現以下情況時: 9.關于本法在北愛爾蘭的適用: (1)在適用于北愛爾蘭時,本法在本條第(2)款和第(3)款中所做的特別修改有效。 (2)在第6條第(2)款中,“1985年公司法第14條”應被替代為“1986年公司法案(北愛爾蘭)第25條”。 (3)在第7條中,第(3)款應被替換為 “(3) 1989年(北愛爾蘭)訴訟時效法案第4條(a)款和第15條規定,涉及單純合同之訴和涉及火漆合同之訴,應分別包括基于對第1條信賴而涉及單純合同提起的訴訟,和基于對該條的信賴而涉及火漆合同提起的訴訟”。 (4)在1964年法律改革(丈夫與妻子)法令(北愛爾蘭)中,下述規定在此重申: 10.簡稱、生效日期與適用范圍。 (1)本法可表述為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權利)。 (2)除本條第(3)款規定外,本法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但不適用于在本法通過之日起六個月之前締結的合同。 (3)第2款的限制不適用于下列合同: (4)本法適用于下列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