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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04:00

为支持教育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将教育劳务区分为民办教育和非民办教育,而是统一执行一套税收法规制度,相关税收优惠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和房产税。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一)民办教育机构如果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规定,其取得的以下五种收入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超过规定标准和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

三、契税相关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相关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

企业办的各类学院、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规定:

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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