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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3/8 10:15:09

上海明生服饰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由朱明生一人出资设立上海明生服饰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上海明生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3693室

第三条            股东:朱明生

住所:江苏省江干县机神新村28幢3单元502室

身份证号: 340103198508131325

第四条    公司注册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职业道德。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针纺织品、饰品、化妆品、塑料制品、办公用品、工艺礼品、电子产品、电器、日用百货的销售,会展会务服务,商务咨询(除经纪),电脑图文制作,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00%

第八条       股东以下列方式出资:

以货币资金投资人民币10万元。

第九条       股东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重大经营决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有权将自己的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内,并将重大决定予以公示: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修改公司章程;

6.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7.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任期为3年,可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执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有关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任期3年,可以连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委派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4.提议执行董事会议提出提案;

5.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股东书面请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经依法审查验证后,十天内送交股东及政府有关部门,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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