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生服饰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由朱明生一人出资设立上海明生服饰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上海明生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3693室 第三条 股东:朱明生 住所:江苏省江干县机神新村28幢3单元502室 身份证号: 340103198508131325 第四条 公司注册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职业道德。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针纺织品、饰品、化妆品、塑料制品、办公用品、工艺礼品、电子产品、电器、日用百货的销售,会展会务服务,商务咨询(除经纪),电脑图文制作,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00% 第八条 股东以下列方式出资: 以货币资金投资人民币10万元。 第九条 股东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重大经营决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有权将自己的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内,并将重大决定予以公示: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修改公司章程; 6.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7.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任期为3年,可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执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有关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任期3年,可以连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委派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4.提议执行董事会议提出提案; 5.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股东书面请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经依法审查验证后,十天内送交股东及政府有关部门,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