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变更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中心窗口收件(0.5个工作日); 3、首席代表初审(1个工作日); 4、通知主要、分管领导在期限内到中心窗口审核签字(1.5个工作日); 5、中心窗口回件或上报决定。 二、企业变更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注册地址变更事项的申请暨审批表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注册地址变更事项的申请暨审批表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拟变更事项的决议原件; 5、企业已经年检的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副本2)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新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及购买或租赁协议(国土局核准)复印件; 9、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应提供迁入地审批机关征求意见函和迁出地审批机关答复意见函原件。 三、公司变更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第五条 第十四条。 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出地审批机关意见;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营业执照,出具迁移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的公司凭迁移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迁出地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到迁入地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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