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法》在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为其设立大开方便之门的同时,为了规范公司运作和防范风险,又进行了如下控制:1.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比普通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高出7万元,并且应当按法定资本制的要求一次性足额缴纳。2.为了方便识别一人公司及其独资股东,一人公司的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上应当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3.一人公司股东作出的决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4.一人公司每一年度终了时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以看出,从最低法定注册资本的限额、明示制度、强制审计制度方面都要比普通有限公司更为严格。 其次,为了保障“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在日常公司的经营中,规范运作,保持“一人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