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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监事的权利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21 11:16:02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1)监事会的设立目的。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2)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3)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如下:第一,可随时调查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审阅帐簿、报表和文件,并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第二,必要时,可根据法规和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大会;第三,列席董事会会议,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可要求复议;第四,对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和处分的建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1)、检查公司的财务的权利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的权利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5)、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6)、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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