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优惠政策 > 正文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00:4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本文网址:http://www.cstle.com.cn/youhuizhengce/746.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
推荐信息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