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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点扶持项目有哪些优惠政策?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01:59

我公司于2007年5月注册成立,从事公路(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开发及经营管理。2007年5月,获省政府发改委批准立项投资一级公路改造项目。

2008年1月,公路改造完成开始经营收费,并取得第一笔收入。我公司认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但是当地税务局认为我公司不能享受,原因是该项目为2007年批准,不认可适用新法。请问税务局的说法是否正确?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是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对于2008年之前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贵公司提出2008年的公路建设项目享受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的诉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其所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规定,内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列入过渡期税收政策。外资企业也仅限于2008年之前经批准已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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