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7月1日起,现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五档,即17%、15%、13%、5%、6%。具体以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1、适用17%退税率出口的货物: ①服装; ②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 2、适用15%退税率的出口货物: ①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其制品; ②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 ③法定征税税率为17%,1999年上半年退税率为 11%或13%的货物,如农机、钟表、鞋、陶瓷、玩具及运动用品、箱包、有机化工原料等。 3、适用13%退税率的出口货物: ①法定征税税率为17%,1999年上半年退税率为 9%的其他货物,如煤炭等矿物燃料、沥青物质、矿物蜡、糖及糖食等; ②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税率为13%,且1999年上半年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如植物油脂、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等; ③1999年9月1日起,报关离境出口的原油; ④从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的柴油。 4、适用5%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农产品。 5、适用6%退税率的出口货物:仅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准予退税的非农产品的出口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