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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0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规定》第一条中所称“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是指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

本市市民或者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可以按照《奖励规定》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创新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候选对象,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候选对象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对象。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奖励规定》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奖励规定》第七条(二)所称“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应当是继续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工作者。

第八条科技功臣奖排名以奖励委员会按科学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候选对象当选得票数确定,每类中最多评出1名,得票数多的排名在前。

第九条《奖励规定》第八条自然科学奖所称的“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是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是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新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己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条自然科学奖项目候选对象应当是主要研究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获奖候选对象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广泛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大量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奖励规定》第九条技术发明奖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适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是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技术发明成熟,已应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

第十三条技术发明奖获奖候选对象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主要完成人。

第十四条技术发明奖获奖侯选对象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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