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三项标准,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凡五层和五层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容积率均大于1.0;花园住宅容积率均小于1.0。上述住宅在交易办理纳税申报时无需再认定容积率;其它住宅在交易办理纳税申报时,由财税部门按房屋所在区县规划局的认定为准。 单套建筑面积预售或现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分别以上海市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签订的《房屋交接书》或《商品房出售合同》为准;存量住房统一以出售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实际成交价格由各区县财税部门审查纳税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如高于市场价格的,以申报价格为准,如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