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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轻易判断企业重大变化的几种情形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15:21

关于企业要申请上市时,其中一条实质性的条件就是该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于这个重要变化,许多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有的券商称,证监会判定企业是否发生重要变化依据是:企业申报时与报告期初董事、高级管人员变化不能超过三分之一(新增独立董事除外),否则即视为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笔者对与这个依据和说法不予苟同。


一、不能轻易判断企业“重大变化”的情形

判断企业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要考虑到由于每个企业情况不同,因此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问题上体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只要变化情况合法、合理,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战略发展不构成重大影响,则即便变化总数超过“三分之一”,也不宜认定重大变化。


(一)国有企业中委派董事

证监会在2010年第二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上指出“国有企业在任职期内由于组织安排导致的变化”。各方对“组织安排”的理解有不同理解,一种理解是组织安排仅限于国家任命,如国资委任命央企董事、高管的情形。另一种理解较为宽泛,如国有企业对任命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笔者倾向于第二种理解。无论央企向所属子公司委派执行董事还是董事会成员,均执行的是该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抛开董事个人能力不说,由于退休制度、企业人员调整等原因更换所属子公司董事成员,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决策。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高管兼职较多,从独立性角度影响上市审核,因此,为了满足独立性要求,增强发行人的管理层的凝聚力和履职能力,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上市审核的根本要求。

 

(二)股权结构调整导致的董事会变化

1、引入外部投资者导致董事发生变化

在目前国家鼓励私募基金的大形势下,很多上市企业中都可以看到PE的身影,出于对企业经营、监管和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外部投资者均会要求企业提供董事席位,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其本质上不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发展方向,更多的是在公司上市前起到独立董事的左右,对企业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避免侵害股东的利益。因此,即便外部提名的董事超过董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也不应认定为董事发生了重大变化。

2、原股东退出

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与资合相结合的特点,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较少,为了满足各股东利益和知情权的需要,股东推荐董事的情形普遍存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更是明确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该等情形下,若外方股东在报告期初将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转让,则法定要求新股东必须推荐董事人员,因此不应属于董事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三)法定董事变化的情形

1、未设立董事会

很多企业在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并未设立董事会,而是设立了一个执行董事履行董事会全部职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因此,其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必然导致董事会发生变化。

2、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由于法定人数下限的差异,对于仅设立三人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必然要增加董事人选,故不宜简单认定董事发生重大变化。


(四)核心人员的升迁导致的变化

例如对于一个稳健的公司,设立之初从控制管理成本的角度并未设置或安排更多的董事席位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随着公司规模的壮大,需要配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细化管理,为此将公司核心人员加入董事会、提升为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由于该等内部提升的人员认同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方向,因此,其职位的提升和改变并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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