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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问题解答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16:14

卫辰代理记账公司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今天为大家解答一下,关于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不用考虑吗?

答: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内的,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是否只追征税款、滞纳金,不进行罚款;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不用考虑?

《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您所说的计算错误要经过稽查部门鉴定是否是计算错误,从而确定是否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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