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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增资和减少注册资本审批材料与程序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16:55

外资企业增资所需材料及审批程序是什么,如果不清楚,还不了解,上海注册广告公司下面为你提供外资企业增资所需材料及审批程序如下:

已设立的资本应全部到位并已取得验资报告可以申请增资。

一、审批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资的请示或申请(正本二份);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增资并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书原件)签署的新合同或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免)、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投资中方除签字外另需加盖公章;

4、企业因增资而调整投资者股比的,需提交投资者股权调整协议;

5、企业原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包括历次修正案(复印件二份);

6、增资并增加生产能力的需提供环保部门意见及环评报告,如需要增加厂房面积的请根据不同用地性质提供相关用地证明;

7、若投资方以税后利润再投资,须提交投资方该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报告;

8、新投资外方需提供:开业证明、银行良好资信证明等,具体如下:

(1)新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企业投资)或身份证明(自然人投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如该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则送交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3)如外方为离岸公司,应先在该海外属地办妥公证文书,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母公司开业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4)港、澳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在自然人用护照作为身份证明时,如持有人已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经本人签字后,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再行公证及认证;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二)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

11、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二份,除特别注明外,均收取原件、复印件各一套。纸张请统一为A4。

 

 

二、外资企业增资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报区审批部门受理;

2、区审批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超过权限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市商务委审批;

3、企业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外资企业办理增资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如无专项规定的按以下比例执行:

新增投资总额在300(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新增注册资本至少应占70%;

新增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含1000)万美元以下,其新增注册资本至少应占50%并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新增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含3000)万美元以下,其新增注册资本至少应占40%并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新增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新增注册资本至少应占1/3并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如企业性质为合资、合作类,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的30%;

(2)如企业性质为独资,除满足第(1)条规定外,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资本的20%。

3、办理增资的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增资目的及用途

(2)增资规模(金额)、投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3)如扩大产能(增加流水线、进口新设备等),需提供主要设备描述及清单,并对生产过程中环保措施、资源利用、生产流程及能耗等进行描述。

4、章程相关条款变更时,新增资金部分条款的金额、投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必须单独列明,不与原条款混淆表述;

如公司为独资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一章中应包含:股东/(最高权力机构),/执行董事(执行机构),监事/等相关内容描述。

如公司为合资、合作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一章内容除董事会外,必须有监事/监事会条款;

5、申报材料中有外文材料的,应提供正确的中文翻译件;

6、文件签署请用钢笔或水笔。

 


外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审批材料与程序


一、外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条件

1、除非企业有正当理由,如遇不可抗力等,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2、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不侵害债权人利益。

办理时限 所需资料完整且正确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外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所需材料

㈠商务委员会初审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减资的请示或申请(正本二份);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减资并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需另提供授权书原件)签署的新合同或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免)、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投资中方除签字外另需加盖公章;

4、企业因减资而调整投资者股比的,需提交投资者股权调整协议;

5、企业原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包括历次修正案(复印件二份);

6、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份);

7、债权人名单及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8、减资后企业现有人员安排情况;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

10、鼓励类项目企业提交鼓励类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免税手册(复印件一份);

11、海关出具的企业享受免税情况说明;

㈡商务委员会正式审批

12、在省级(文汇、解放等)以上报纸登载的减资通告;

13、企业在公告发布45天后,债务的清偿或债务的担保情况说明;

1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二)

15、《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及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除特别注明外,均收取原件1套、复印件2套。纸张请统一为A4。

 

二、外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审批流程

1、区审批部门初审后送市商务委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应于30日内在省级(文汇、解放等)以上报纸登载减资通告,不得少于1次;

2、登报公告之日起45日后,企业凭原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原审批部门申请正式批复并申领新的批准证书,并于之后30日内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外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注意事项

1、减资后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与注册资本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如无专项规定的按以下比例执行:

投资总额在300(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70%;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含10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50%并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含30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40%并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1/3并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如企业性质为合资、合作类,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的30%;

(2)如企业性质为独资,除满足第(1)条规定外,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资本的20%。

3、办理减资的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减资原因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2)减资金额(总投资额及注册资本请分开表述);

(3)减资后生产规模(年产量)具体情况。

4、如公司为独资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一章中应包含:股东/(最高权力机构),/执行董事(执行机构),监事/等相关内容描述。

如公司为合资、合作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一章内容除董事会外,必须有监事/监事会条款;

5、申报材料中有外文材料的,应提供正确的中文翻译件;

6、文件签署请用钢笔或水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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