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申办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2、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归档。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