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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21 11:16:18

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形,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都是制定公司章程的重要主体。在我国,公司章程是正式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的国家,例如德国、日本,公司章程不仅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还应当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这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要求。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并不完全一致。

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文之后将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还仅限于发起人,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因此,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具有封闭件的特点。发起人所制定的章程已经反映了公司设立时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此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公司章程即是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第77条规定“制定”的公司章程,所以,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章程文本就是公司登记前的最后文本。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章程也应当反映所有发起人的共同意志。发起人应当在所制定的章程上签字,表示同意接受章程的内容.标志着章程制定程序的结束。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初始股东的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众多的认股人,公司的股东已经社会化,因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开放式的公众性公司。这样,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不一定能够反映公司设立的所有投资者、特别是认股人的意志。因此,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必须召开创立大会,讨论审议与设立公司有关的事宜。根据《公司法》第91条第2款规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其职权之一就是通过公司章程,只有经过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才能反映公司设立阶段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

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最后文本是由创立大会以决议的方式通过的。可见,对于这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过程比较复杂,既需发起人制定,又需创立人会决议通过。当然,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发起人同样需要在共制定的章程上签字或者盖章,表示同意接受章程的内容,但是这不标志章程制定程序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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