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际〔2010〕17号)(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薄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移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 l-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