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司与外方于2009年2月6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引进合同,并已在商务部和广州市外经局登记备案,按照当时的规则编制的合同号为:09GBCAY36(9位固定号)+8位自定义编号,《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规定的合同有效期为23月,即到2011年1月6日失效。 由于技术引进合同和整个项目的进度比原计划有所延迟,目前该技术引进合同已完成付款约80%,剩下部分拟在后续1年内完成。 我们查阅商务部于2009年2月1日公布(2009年3月1日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中第十条(合同登记主要内容)和第十二条(合同登记变更)提及合同登记变更方面的内容,可咨询广州市外经局得到的答复似乎有所差异。 现拟紧急咨询以下事宜: 1、 我们能否依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合同登记变更,将有效期从23月变更为35月? 2、 市外经局答复我们的合同登记不能变更,只能重新登记,这个答复符合上述《管理办法》的精神吗? 3、 同一份技术引进合同可以再次重新登记吗?是否再次登记时金额改为合同未完成部分? 4、 按照原来的规则,合同的9位固定编号为09GBCAY36,可是查阅新版《管理办法》,固定编号的第5、6位从原来的国别代码改为地区代码,那么该9位固定编号应改为09GBGDY36? 5、 如果该合同需要重新登记,那么后续的其它部门又要重新办理一遍手续,我们可否在最后这2天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以节约人力物力和简化办事手续? 盼能得到及时回复!谢谢! 我们将把您的留言转商务部服务贸易司,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347175]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